智能工具
当前登陆用户:
退出

新闻资讯中心

票据资讯返回资讯中心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便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等按照《通知》要求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服务的相关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合称报送机构)需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

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参与者信息、开立结清信息、流转信息、贸易背景信息等。

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保理融资信息、质押融资信息等。

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资金清结算信息等。

三、报送机构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等要求,加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制度、系统、人员建设,提升信息报送质量,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报送机构应当自行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送。

报送信息前,报送机构应当与上海票据交易所连通专线,进行测试对接,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注册机构信息,测试、注册通过的,上海票据交易所为报送机构开通信息报送权限。

五、报送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内容、报送流程、报送频率、数据标准等应当符合报送文件规范等要求。

报送信息需要取得授权的,报送机构应当取得相关主体的充分、有效授权。

六、报送机构应当加紧做好信息报送各项准备,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报送信息前,应通过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审核。完成自律备案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以及为其运营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服务、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部门安排尽快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信息。

七、报送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不应就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事宜向企业进行不实或误导性宣传。

报送机构报送信息不符合管理部门等要求,以及向企业进行不实或误导性宣传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以向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反映,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八、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管理部门等要求,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进行整理、加工以及与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共享,在此基础上履行统计监测分析、查询等职能,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等调整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信息查询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九、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报送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汇票助手 —— 专业、安全、可信赖,做您身边的汇票助手 立即免费注册
回到
顶部
在线
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