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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基金致投资者亏逾200万 平安银行被判赔本金及利息

  • 平安银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民事判决书显示,因没有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购买基金的风险,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被判赔偿投资者212.61万元及利息。

不到20天亏损近266万

57岁的孙岩丽自2014年起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2014年1月16日,平安银行大连分行为孙岩丽进行了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孙岩丽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之后,孙岩丽一直通过理财经理购买风险评级低、年化收益率也较低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10日,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的理财经理向孙岩丽推荐理财产品并建议孙岩丽立即购买,但并未向孙岩丽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孙岩丽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

当日,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的理财经理在其电脑上为孙岩丽购买了三种理财产品,分别为“民生稳健成长”,金额300万元;“鹏华医疗保健股票”,金额300万元;“添富外延增长”,金额300万元。

需要一提的事,上述三种产品均为股票型基金,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

2015年6月16日,孙岩丽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处表示该三种理财产品不符合孙岩丽的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要求理财经理赎回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当日孙岩丽上述三种理财基金账面资金为8528863元,但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的理财经理没有为孙岩丽办理赎回。

2015年6月29日,孙岩丽再次到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处,要求为其赎回全部的理财产品,当日孙岩丽上述三种理财基金账面资金为6942312元,平安银行大连分行为孙岩丽办理了赎回,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为6342370.91元。

银行赔偿投资者80%本金损失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赔偿孙岩丽损失141341.1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孙岩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60元,由孙岩丽负担20000元,由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负担8660元。

孙岩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60元,由孙岩丽负担。

该案经一审、二审,来到了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平安银行系案涉“民生稳健成长”“鹏华医疗保健股票”“添富外延增长”三种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孙岩丽通过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双方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孙岩丽推介上述基金时,并未重新对孙岩丽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亦未告知孙岩丽上述产品的风险等级,而是推荐孙岩丽购买了不适宜其投资的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在孙岩丽发现亏损要求赎回时,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的理财经理亦未能适时告知风险,而是继续劝解孙岩丽不要赎回,继续持有,导致孙岩丽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对孙岩丽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孙岩丽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所遭受的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孙岩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轻信理财经理的推介,未对案涉理财产品做全面了解,在发现理财产品存在亏损时未能及时赎回止损,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本案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民事判决书显示,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酌定平安银行对孙岩丽的理财本金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具体数额为2126103.27元(2657629.09元×80%)。孙岩丽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赔偿孙岩丽本金损失2126103.27元及利息;驳回孙岩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660元,合计57320元,由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负担45856元,孙岩丽负担11464元。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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