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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大修 明确银保监会、央行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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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5年,商业银行法迎来大修!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前两年分别为2003年、2015年。相较于2015年的微调,这次修订可谓“大改”。

  央行表示,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要点一: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设立条件,为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本次修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首次明确了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与此同时,本次修订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从此前的14项扩展到现在的18项,主要是新增了办理托管业务、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办理贵金属业务、办理离岸银行业务等4项业务。事实上,这4项新增业务在此之前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只是准入标准较为严格。

  要点二:新增对股东资质的要求,以及股东禁止情形

  本次修订首次增加了对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根据《修改建议稿》,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履行相应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企业法人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要点三:首次将公司治理纳入立法范围,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将公司治理纳入立法范围,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央行表示,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是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

  根据《修改建议稿》,公司治理包含对商业银行组织形式、股东会、股东义务、董事会职责、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信息披露、激励约束、关联交易管理的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明确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长应当对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签字确认,对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要点四: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确立资本约束原则

  相较现行《商业银行法》,本次修订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央行表示这是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第四章总计7条规定,新增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策略、跨境风险管理、风险情况报送的要求。

  要点五: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法》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并从专业化发展、贷款自主、分业经营、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专业化发展方面,《修改建议稿》新增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

  同时,强调银行贷款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此外,保留分业经营要求。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将增加前期市场传闻的银行可能会获得券商牌照的不确定性。

  要点六:新增多项客户权益保护,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

  本次修订还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还强调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要点七:新增差异化监管要求,明确银保监会、央行调查权

  《修改建议稿》提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商业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可就商业银行各项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要求、信息披露事项和具体要求、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标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本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本次修订还明确新增调查权,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涉嫌违法事项的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要点八:首次明确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修改建议稿》首次明确了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在银行的破产中,还明确了破产清偿顺序,其中明确了职工债权和存款本息的优先受偿权。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商业银行出现严重风险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重组,或者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重组。重组由商业银行负责执行,重组方案应当有利于金融稳定和存款人保护。

  而一旦出现“资产质量持续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资本严重不足,经采取纠正措施或者重组仍无法恢复的”“其他可能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形”之一,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持续经营,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并成立或者指定接管组织,具体实施接管工作。

  需要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应当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成立过桥商业银行,阶段性收购或者承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

  要点九: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

  《修改建议稿》还加大了对违法处罚的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同时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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