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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粘单

       (一)粘单的含义粘单是指在票据凭据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的专用空白纸张。票据进行多次背书转让,由于票据的背面可用于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地方有限,当票据上已经记载满而无处可再进行背书记载时,持票人可以将专用的空白纸张粘附于票据上,以弥补票据余白的不足,使其后的持票人可以继续背书转让。这种粘贴于票据上的专用空白纸张,即是粘单。

       粘单一旦附于票据上,即使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该粘单上所做记载就等同于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粘单只能用于记载背书事项,而出票的记载事项和承兑,付款时的有关事项,应当记载于票据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粘单上。

       (二)粘单的使用要求粘单是为补充票据本身的不足而粘附于票据之上的,为了使粘单与票据本体紧密相连,防止发生分离和撤换,票据法要求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处签章,以防止伪造和变造。如果加附粘单后的第一记载人不再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则所附粘单在其后使用中将视为无效;其他后手持票人对此若不予辨认,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位只用粘单的背书人。例如,丙接受转让来的票据,是票据的持票人,当兵背书转让票据时,发现票据的背面已经没有记载背书的余地了,这时,丙就应该使用粘单,而且丙是该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并且丙在使用粘单时,必须在票据凭证与粘单粘接处签章(通常所说的盖骑缝章)。

       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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