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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承兑和付款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付款人在见到该汇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就应当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如果付款人因为某种原因拒绝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进行支付,那么,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这就会使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容易造成票据纠纷和票据关系的不确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票据法要求出票人承担保证其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那么,出票人就应当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出票人不能拒绝承担其承兑责任。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付款,是指出票人负有保证收款人或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获得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那么,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下述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而支付的费用。

       对于出票人最终必须担保其所签发的汇票的承兑付款,在国际上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担保付款的责任,法律规定不允许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免除的文句。汇票上有免除担保付款之记载者,其记载无效。因此,国际上对出票人都规定了最终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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