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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条规定了出票时汇票应该记载的事项。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一款中记载的七项内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法律上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果在出票时没有响应的记载,则该票据无条件的归于无效。

       (1)表明"汇票"字样:一方面是为了方便使用者辨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伪造汇票,汇票本身的上方应有汇票的字样,将其作为标题,而不能抑制在粘单上。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五条件支付是指付款人在见到票据以后必须进行无条件的支付;而且这种无条件支付是一次性的支付,不能够分期支付。在票据上,一般使用"凭票付款"或者"请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字样来表示。

       (3)确定的金额:票据上的金额必须确定,如果不确定,则票据无效;同时,在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也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大小写的数字不一致,则该票据也是无效的。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票据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在我国,收款人的姓名是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不急在收款人姓名,则票据无效。所以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无记名汇票的。

       (6)出票日期:是指汇票签发的日期。签发的日期和汇票转移交付的日期之间不一致的,应该以汇票签发的日期为准。

       (7)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是一个人;在数人签章的情况下,应该由此数人对票据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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