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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预期下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在收到商业汇票和持有商业汇票到期出现的业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对于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在贴现时及贴现后的账务处理,不同预期下应当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文以为:

  1.关于贴现。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移给贴现银行,因此账务处理可以直接冲减"应收票据",到期付款人是否能够付款都不影响本单位的账务数据和会计信息。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由于该票据上的风险尚未完全转移给贴现银行,因此应当进行预期可能性判断,当贴现时预期出票人很可能不能到期偿付货款时,账务处理应当视同抵押进行银行短期借款,应计入"短期借款--本金"账户,到期转入"应收账款"账户,同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该笔借款是贴现款并且指出预期的可能性。当贴现时预期出票人到期很可能偿付,冲减"应收票据",但是在报表附注中要加以说明,如果到期不能偿付,再转入 "应收账款" 或"短期借款"账户。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因此讨论上述账务处理对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尤为重要。

  2.关于贴现息。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发生的贴现息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类似于融资所付出的代价;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由于该票据上的风险尚未完全转移给贴现银行,进行预期可能性判断付款人很可能到期不能偿付货款时,账务处理把应收票据计入"短期借款"账户,那么对于贴现息如何处理呢?

分析认为,贴现息相当于使用该短期借款提前支付的利息,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贴现息金额较小时,可以一次性计入贴现时所在期间财务费用。

      (2)贴现息金额较大时,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当在贴现期内摊销,贴现时可先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每期末分摊转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为: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贷记"短期借款--本金";每期末分摊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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