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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

       对于下述情况属于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特例的,一般可认定存在真实贸易背景:

       1.密码栏没有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7号文件规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电脑版增值税发票,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种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务抵扣凭证,但开具的金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下。

       2.企业提交的发票为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下手免税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另外,可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还有:

(1)从事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主要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营业税,补缴增值税的行业提供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3.企业提交的发票是货票。

       按照税法规定,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票,可以认定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4.增值税发票与交易合同的时间关系。

       在一般的交易中,供销双方先订立交易合同,然后购货人用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方式,供货方收到商业汇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顺序为交易合同-商业汇票-增值税发票。但在现实交易中,常常出现增值税发票早于商业汇票或交易合同的情况。其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先发货,开具增值税发票,供货方企业会计处理为应收帐款。待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后申请贴现,这样形成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商业汇票的情况。

(2)有些企业由于长期业务往来,建立起了良好的信誉关系,先供货,开具增值税发票,供货到一定阶段后,需方定期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形成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商业汇票的情况。

(3)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形成供不应求,购货方对原供销合同约定的商品数量需求增加,供货方先供货,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双方补签曾订部分的供销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形成增值税发票早于交易合同和商业汇票的情况。

       5.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开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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