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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中票据背书人的规定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叫规定,所附条件无效。所以票据背书人,就是票据的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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