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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后的保全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指的是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丧失,但并没有丧失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的票据权利以及合同法所支持的民事权利,而票据权利消灭是指所有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都已经结束。票据权利丧失的保全就是指行使《票据法》中非票据关系的票据权利,即持票人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偿还额外利益的权利。例如,在《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行驶,需要严格的程序,对行驶权利的时间也有严格限制,如没有及时行驶和保全票据权利,持票人就有可能因程序的短缺或时效超过而丧失其权利。在类似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因免除履行债务而获得额外的资金利益,同时损害了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增加票据债权人的补救措施,《票据法》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该权利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这种权利仍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但它不是以直接请求给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主要是为了弥补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  

       也正是这个原因,它不能依赖于背书转让,而只能按民法上记名证券的转让方法转让。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的;票据权利是因时效超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而已经丧失;因持票人权利丧失而使出票据人或承兑人得到了额外的利益,即出票人或承兑人由于出票行为或承兑行为,已经获得了实际利益,但却无需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请求权利必须是持票人,被请求人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利益偿还请求权行驶时:第一步,请求者必须证明权利发生要件的所有事实才能主张权利,如票据的提示,出票人或承兑人取得的利益,票据权利的消灭等,应由持票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步,请求者应持有票据并将行驶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打算在适当期间内通知利益偿还义务人,债务履行时间应以通知日为准计算,如未通知即直接请求偿还利益,该权利扔得以行驶,但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应由持票人赔偿。 

       在利益偿还请求权行驶时,还应注意两点:

       (1)偿还的利益不应超过出票人或承兑人所实际获得的利益,所谓偿还就是偿还既得利益。

       (2)不限于票面金额为基础,在偿还利益时,可能会涉及一些附加的利益,如果这种附加利益确定是票据金额所引起的,也应包含在内;偿还利益是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以票面金额为确定基础,却又不等同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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