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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

       票据关系中的善意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锁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善意取得的原则包括:持票人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的,这主要是从持票人的心里状态进行考虑的要件:持票人必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法律规定,票据权利需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加强取得人对票据外观的依赖,保证交易安全。因此,《票据法》规定,凡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其中,"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持票人以欺诈,偷到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已知票据出让人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在抗辩理由,仍然接受票据。"重大过失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在虽不是明知,但如果稍加注意,就可获知票据出让人是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接受票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持票人对获得票据和债务人应付票据的原因无举证责任。因此,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安全和无因性质,票据的债务人对此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出式相关证明以前,法律认定票据的取得均为善意取得。但如果持票人从盗窃者手中出于善意或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虽然其前手(盗窃者)为恶意取得票据,该持票人仍然可以正常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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