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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付款人到期前付款责任

       在进行期前付款时,对于付款人来说,是对于自己的期限利益的放弃,因而,我国规定,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于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付款人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即使持票人在形式上已具备合法权利人的资格,但在实际上为无权利人时,对于真实权利人,付款人不能免除再次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期前付款的付款人来说,不适用善意支付的规定。
       2、在汇票到期前如发生出票人发出撤销支付委托、停止支付等情况时,已进行期前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承担因期前付款而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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