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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粘单转让操作方法

       承兑汇票和其他票据一样,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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