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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方式

       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以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的。票据更改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一般来说,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做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二是在票据做成并且交付之后,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票据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对怎样更改,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    

       票据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等特点,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后,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还必须由原记载人在原更正处签章证明。签章证明是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产生效力的唯一生效条件,如果缺少签章证明,票据上的文义就可能出现混乱,就不能产生票据更改的效力,并应推定位票据的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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